|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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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欧阳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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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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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严德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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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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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占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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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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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马永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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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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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严德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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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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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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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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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606民初25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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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严德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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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德深: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德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德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58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8元(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严德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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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 2 |
(2021)粤0606民初25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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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严德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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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德深: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德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钢铁货款21458元以及滞纳金14334元,滞纳金以2145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开始,以每天千分之二计算全部款项清偿为止;暂从2020年1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合计334天,滞纳金合计143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上午10: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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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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