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庆市监案字〔2020〕32号 |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PM2.5口罩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口罩销售16186个,已收货款12184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超过5万元,2020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庆元县公安局,庆元县公安局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生产、销售口罩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明知的情节为由,不予立案调查,并将案件退回我局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共计生产不合格口罩6万余个,其中销售16186个,已收货款121845元;另向庆元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捐赠28097个,向庆元县妇女联合会捐赠19000个。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但鉴于本案发生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特殊时期,当事人应庆元县经商局要求生产PM2.5口罩供县各单位及群众使用;当事人总计生产不合格PM2.5口罩6万余个,在疫情期间向各单位及群众共计捐赠口罩47097个,在全县疫情防控中起到一定作用;当事人在采购时对原材料是否合格并不知情,案发后配合我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抽检不合格PM2.5口罩2047个,并处销售货款金额百分之二十五处罚。2020年7月14日,经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抽检不合格口罩2047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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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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