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刘日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执33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3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民初3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民初38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4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执恢952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9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朱锡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民初38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30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梁晓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民初38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30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李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民初3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30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刘日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民初3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30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肖小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民初38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30 |
10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应卫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03执28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1003民初75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1003民初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郏春贞 收起
...
展开
|
郏春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郏春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郏春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19926.72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19090.54元、违约金5207.22元及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被告郏春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5-09 |
2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11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叶由森 收起
...
展开
|
叶由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截止2015年4月16日的透支款本金5189.29元、利息671.99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50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5-09-18 |
3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12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徐意 收起
...
展开
|
徐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截止2015年4月1日的透支款本金7982.12元、利息1507.62元、滞纳金2910.02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10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5-09-18 |
4 |
(2015)台黄商初字第2607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260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陈国仁 收起
...
展开
|
陈国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偿付透支款人民币7748.09元(本金6065.17元、利息774.43元、滞纳金908.49元,计至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2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按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09-17 |
5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06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张春萍 收起
...
展开
|
张春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张春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4932元和截止2015年4月1日的利息1154.49元、滞纳金2599.81元及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计付;及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5-09-17 |
6 |
(2015)台黄商初字第2610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26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杨文月 收起
...
展开
|
杨文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偿付透支款人民币6341.25元(本金4455.91元、利息776.12元、滞纳金1109.22元,计至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按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09-17 |
7 |
(2015)台黄商初字第2609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26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陈国仁 收起
...
展开
|
陈国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偿付透支款人民币5000.68元(本金3913.81元、利息500.50元、滞纳金586.35元,计至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2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按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09-17 |
8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04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0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邓金鹏 收起
...
展开
|
邓金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裁判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邓金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款本金4913.09元和截止2015年1月1日的利息1113.63元、滞纳金2573.27元,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计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邓金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5-08-31 |
9 |
(2015)台黄商初字第729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72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张军林 收起
...
展开
|
张军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张军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03.08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450元,由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5-08-25 |
10 |
(2015)台黄商初字第733号 收起
...
展开
|
(2015)台黄商初字第73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项群阳 收起
...
展开
|
项群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项群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433.86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602元,由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5-08-2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