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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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浩洋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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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2102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浩洋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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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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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倚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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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8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倚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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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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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与毛六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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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538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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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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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胜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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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57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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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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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宜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4797调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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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7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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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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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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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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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30 |
7 |
刘利平、陈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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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115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何自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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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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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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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11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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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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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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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116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怡康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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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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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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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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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6-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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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民初3575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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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35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吴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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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3575号吴钦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开庭时间是2021年8月18日9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罗莎莎、张诗铭联系电话:0755-23259060、1992519994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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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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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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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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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四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及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10民初2249号案件上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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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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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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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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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三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及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10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20199元。二、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伟、陈志勇对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伟、陈志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张伟、陈志勇连带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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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4 |
(2020)粤0310民初2249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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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及陈志勇 谢拳艺 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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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三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及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10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20199元。二、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伟、陈志勇对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伟、陈志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张伟、陈志勇连带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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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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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99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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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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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99号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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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6 |
(2021)粤0310民初99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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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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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99号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鸿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开庭时间是2021年4月12日10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杨爱华、张诗铭联系电话:0755-23259060、1992519994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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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7 |
(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二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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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谢拳艺 张伟 陈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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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二谢拳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陈志勇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开庭时间是2021年3月10日10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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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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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一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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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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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249号之一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陈志勇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2021年3月10日10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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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9 |
(2020)粤0310民初2249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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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24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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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249号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凯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谢拳艺、张伟、陈志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开庭时间是2020年11月26日9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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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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