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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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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幢15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11
    • 失信被执行人 28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普刻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与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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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81破28号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上海普刻企业管理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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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8-20
    2

    俞才政与常熟市鑫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傅京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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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1执7220号之四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俞才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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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9-02 2020-10-28
    3

    刘婷与杨海荣、常熟市龙腾轧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金利特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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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1执4908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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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1-16
    4

    江苏泰盛新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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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执410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盛新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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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1-01
    5

    张金林与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中良、胡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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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1执80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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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05-22 2019-06-26
    6

    广州新岸世家投资合伙企业与常熟市龙腾轧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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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1民初36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新岸世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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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01-14 2019-06-26
    7

    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般若理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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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1执67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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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01-07 2019-02-13
    8

    潘迪萍与常熟市鑫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傅京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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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81民初8308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潘迪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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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8-12-15 2019-04-02
    9

    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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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民终13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建勇
    吴晓飞
    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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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1-05 2018-12-25
    10

    70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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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民初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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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3 2019-06-04

    法院公告1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苏0581民初83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常熟市鑫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傅京朝 何安定 姚小兰 何擘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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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常熟市人民法院 G15 2018-12-30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新岸世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常熟市龙腾轧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金利特不锈钢有限公司 杨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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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常熟市人民法院 G61G64中缝 2018-11-08
    3 (2018)苏0581民初83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常熟市鑫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鳄服饰(江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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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8-08-19
    4 (2016)苏05民初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 吴晓飞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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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80 2018-06-10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常熟市龙腾轧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金利特不锈钢有限公司 杨海荣 金春华 薛林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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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常熟市人民法院 G05 2018-05-17
    6 (2017)苏0581民初112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万昌针纺织造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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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常熟市人民法院 G62 2018-05-06
    7 (2016)苏05民初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被告- 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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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45 2018-04-08
    8 (2016)苏05民初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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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08
    9 (2017)苏0581民初112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万昌针纺织造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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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G17 2017-12-07
    10 (2016)苏05民初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被告- 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 吴志晓 郑松彩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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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53 2017-05-25

    失信被执行人2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苏0581执7220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30 详情
    2 (2019)苏0581执4908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24 详情
    3 (2018)苏0581执8068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06 详情
    4 (2018)苏0581执6736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14 详情
    5 (2017)苏0591执2913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02 详情
    6 (2017)苏0591执1246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10 详情
    7 (2017)苏0591执745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2-27 详情
    8 (2016)苏0581执3316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05-25 详情
    9 (2016)苏0581执3314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05-25 详情
    10 (2016)苏0591执1685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5-23 详情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査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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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35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 翁彩琴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査小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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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査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査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59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暂计至2017年2月15日利息(含罚息、复利)1490409.05元及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罚息、复利;二、被告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査小宝对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0960元,由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査小宝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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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7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石薇、赵国华、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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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35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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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石薇、赵国华、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3516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石薇、赵国华、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398232.5元,截至2016年11月25日的利息36100.79元、罚息1948409.25元、复利12867.77元,以及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5398232.5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36100.79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复利【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2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次月无对应日的,则为次月末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上述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二、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石薇、赵国华对被告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石薇、赵国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65元,由被告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石薇、赵国华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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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3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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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38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江 樊霞 石薇 赵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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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3892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97863.06元、及截至2016年10月11日的罚息人民币2168483.99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297863.06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计收的罚息【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20%确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次月无对应日的则为次月末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浮动规则相应调整】。二、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对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11元,由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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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6
    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石薇、赵国华、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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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35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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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石薇、赵国华、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3516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石薇、赵国华、常熟市华微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398232.5元及利息1911051.66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一、二、三、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及第10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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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24
    5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查小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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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35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 查小宝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翁彩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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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查小宝: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3514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查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70059.27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查小宝对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蓝剑制衣厂、翁彩琴、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查小宝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9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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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1
    6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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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38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樊霞 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赵国华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江 石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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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霞、石薇、赵国华: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3892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297863.06元及利息2260853.02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对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江苏道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樊霞、石薇、赵国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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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05
    7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宏旺化纤厂、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剑虹、吴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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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16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宏旺化纤厂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剑虹 吴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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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宏旺化纤厂、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剑虹、吴淑: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宏旺化纤厂、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剑虹、吴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园商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宏旺化纤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21097.36元。二、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剑虹、吴淑对被告常熟市宏旺化纤厂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宏旺化纤厂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2968元,由被告常熟市宏旺化纤厂、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剑虹、吴淑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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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15
    8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春、曹育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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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16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吴建春 曹育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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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春、曹育红: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春、曹育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园商初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42351.08元。二、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春、曹育红对被告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0482元,由被告苏州和合拉链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春、曹育红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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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15
    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告苏州大行德广如泰贸易有限公司、陈如心、洪勇芳、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美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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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17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大行德广如泰贸易有限公司 陈如心 洪勇芳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陈美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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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大行德广如泰贸易有限公司、陈如心、洪勇芳、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美莲: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717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大行德广如泰贸易有限公司、陈如心、洪勇芳、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大行德广如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366398.04元;二、被告陈如心、洪勇芳、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大行德广如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大行德广如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美莲对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亦有权向被告苏州大行德广如泰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32元由被告大行德广、陈如心、洪勇芳、浙汇担保、浙汇源房产、陈美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4173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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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03
    10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光云、陈辛、苏州茂亨针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轶龙、刘楠楠、陈美莲、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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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17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林光云 陈辛 苏州茂亨针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吴轶龙 刘楠楠 陈美莲 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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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光云、陈辛、苏州茂亨针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轶龙、刘楠楠、陈美莲、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707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光云、陈辛、苏州茂亨针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轶龙、刘楠楠、陈美莲、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248737.86元。二、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光云、陈辛、苏州茂亨针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轶龙、刘楠楠对被告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光云、陈辛、苏州茂亨针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轶龙、刘楠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陈美莲、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美莲、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90元,由被告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越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光云、陈辛、苏州茂亨针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轶龙、刘楠楠、陈美莲、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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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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