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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桥教育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5
    • 法院公告 5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孙万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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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终8142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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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04
    2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赖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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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51民初68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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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8-17
    3

    陈清、肖勇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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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5731、35734、35735、35750、35753、35755、3575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陈清
    徐静彦
    朱琼璐
    陈义芸
    陈芳菲
    颜泽臣
    贺加
    黄卓贤
    肖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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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10-08
    4

    陈婉孜、陈钊敏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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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5736、35737、35738、35739、35740、35741、35743、35744、35745、3574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席阳
    王薇薇
    白靖竹
    王丽芳
    陈婉孜
    张海萍
    陈钊敏
    蔡淑霞
    陈林
    段慧磊
    刘岩
    赵小青
    夏艳
    黄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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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10-08
    5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美术馆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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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民初22261号 展览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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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24
    6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孙万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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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6民初1258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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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9-04
    7

    周波与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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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0民初8129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原告-周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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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7-30
    8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宋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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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17224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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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5-11
    9

    马某1、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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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203民初1877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马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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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9-28
    10

    李某1、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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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203民初1875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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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9-28

    法院公告5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郑羽涵 被告- 厦门市艺语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翰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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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14G15中缝 2020-09-20
    2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冯楷芮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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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17G20中缝 2020-09-20
    3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许锐凡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翰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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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94 2020-09-18
    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游祎晗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翰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弘爱盈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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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94 2020-09-18
    5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魏亦路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翰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艺语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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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94 2020-09-18
    6 (2020)闽0203民初1873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蔡泽米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弘爱盈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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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94 2020-09-18
    7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江潇洋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艺语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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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94 2020-09-18
    8 (2020)闽0203民初171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潘明心 被告- 厦门英迪潘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市艺语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张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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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G102 2020-09-13
    9 -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莹 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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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G25 2020-09-06
    10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邱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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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G25 2020-09-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李婉雯与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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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李婉雯 被告-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吴晓莉 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王暖 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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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婉雯与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732662021-10-0817:02:16:0联系人:李敏妍、陈宇帆(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李婉雯与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联系人:李敏妍、陈宇帆电话:83008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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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2

    (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29、35730、35732、35733、35742、35746、35747、35748、35751、35752、35754、35756、35757、35759号王雅虹、徐宇、彭翀、江敏茹、沈德钧、庄珠蓉、林弈瀚、李红艳、郑逢敏、李琪、肖悦、谢润华、陈咏珊、梁贺丰、金曼丽、徐陈义、李敏一、蒋晟、程焯、杨晓晖、杨春娥、张莉娜、樊志颖与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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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29、35730、35732、35733、35742、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杨晓晖 梁贺丰 程焯 江敏茹 蒋晟 张莉娜 彭翀 肖悦 徐陈义 金曼丽 林弈瀚 李敏一 谢润华 沈德钧 王雅虹 樊志颖 李琪 杨春娥 郑逢敏 庄珠蓉 徐宇 李红艳 陈咏珊 被告- 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 王暖 吴晓莉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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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29、35730、35732、35733、35742、35746、35747、35748、35751、35752、35754、35756、35757、35759号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  本院受理原告王雅虹、徐宇、彭翀、江敏茹、沈德钧、庄珠蓉、林弈瀚、李红艳、郑逢敏、李琪、肖悦、谢润华、陈咏珊、梁贺丰、金曼丽、徐陈义、李敏一、蒋晟、程焯、杨晓晖、杨春娥、张莉娜、樊志颖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五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上被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案判决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150892021-08-1017:13:05:0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29、35730、35732、35733、35742、35746、35747、35748、35751、35752、35754、35756、35757、35759号王雅虹、徐宇、彭翀、江敏茹、沈德钧、庄珠蓉、林弈瀚、李红艳、郑逢敏、李琪、肖悦、谢润华、陈咏珊、梁贺丰、金曼丽、徐陈义、李敏一、蒋晟、程焯、杨晓晖、杨春娥、张莉娜、樊志颖与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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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3

    原告(35731号案)陈清、肖勇,(35734号案)黄卓贤,(35735号案)陈芳菲,(35750号案)徐静彦,(34753号案)贺加,(35755号案)朱琼璐,(35758)陈义芸、颜泽臣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七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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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5731、35734、35735、35750、35753、35755、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 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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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731、35734、35735、35750、35753、35755、35758号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  本院受理原告(35731号案)陈清、肖勇,(35734号案)黄卓贤,(35735号案)陈芳菲,(35750号案)徐静彦,(34753号案)贺加,(35755号案)朱琼璐,(35758)陈义芸、颜泽臣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七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5731、35734、35735、35750、35753、35755、35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各原告与被告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间的《课程销售协议》或协议关系;二、被告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付原告(35731号案)陈清、肖勇款9881.81元;(35734号案)黄卓贤款16568.50元;(35735号案)陈芳菲款13850.08元;(35750号案)黎静彦款15534.25元;(35753号案)贺加款13710.14元;(35755号案)朱琼璐款11111元;(35758号案)陈义芸、颜泽臣款16901.33元及各案利息(均按上述应退款项为本金,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被告吴晓莉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原告公证费各800元,其中包括(35731号案)陈清、肖勇,(35750号案)徐静彦。被告吴晓莉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各原告(35731号案)陈清、肖勇,(35734号案)黄卓贤款,(35735号案)陈芳菲,(35750号案)黎静彦,(35753号案)贺加,(35755号案)朱琼璐,(35758号案)陈义芸、颜泽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35731号案)96元,(35734号案)230元,(35735号案)陈芳菲146元,(35750号案)黎静彦194元,(35753号案)142元,(35755号案)78元,(35758号案)228元,均由被告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吴晓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834132021-07-0616:00:44:0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原告(35731号案)陈清、肖勇,(35734号案)黄卓贤,(35735号案)陈芳菲,(35750号案)徐静彦,(34753号案)贺加,(35755号案)朱琼璐,(35758)陈义芸、颜泽臣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七案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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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4

    (2020)粤0106民初35736、35737、35738、35739、35740、35741、35743、35744、35745、35749号原告陈婉孜、陈钊敏、蔡淑霞、席阳、赵小青、王丽芳、刘岩、段慧磊、陈林、王薇薇、黄海平、白靖竹、夏艳、张海萍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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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5736、35737、35738、35739、35740、35741、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段慧磊 陈婉孜 粤民初 黄海平 白靖竹 席阳 刘岩 赵小青 蔡淑霞 夏艳 陈钊敏 陈林 张海萍 王丽芳 王薇薇 被告- 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吴晓莉 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 王暖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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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736、35737、35738、35739、35740、35741、35743、35744、35745、35749号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  本院受理(2020)粤0106民初35736、35737、35738、35739、35740、35741、35743、35744、35745、35749号原告陈婉孜、陈钊敏、蔡淑霞、席阳、赵小青、王丽芳、刘岩、段慧磊、陈林、王薇薇、黄海平、白靖竹、夏艳、张海萍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5736、35737、35738、35739、35740、35741、35743、35744、35745、35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各原告与被告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被告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间的《课程销售协议》或协议关系;二、被告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付原告(35736号案)陈婉孜、陈钊敏款5294.26元,(35737号案)蔡淑霞款6506.67元,(35738号案)席阳、赵小青款11930.10元,(35739号案)王丽芳款9535.14元,(35740号案)刘岩款15125元,(35741号案)段慧磊、陈林款12864.58元,(35743号案)王薇薇、黄海平款17411元,(35744号案)白靖竹款7799元,(35745号案)夏艳款12853.83元,(35749号案)张海萍款9825.50元,及各案利息(均按上述应退款项为本金,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被告王暖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对(35743号案)王薇薇、黄海平,(35744号案)白靖竹,(35745号案)夏艳,(35749号案)张海萍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各原告(35736号案)陈婉孜、陈钊敏,(35737号案)蔡淑霞,(35738号案)席阳、赵小青,(35739号案)王丽芳,(35740号案)刘岩,(35741号案)段慧磊、陈林,(35743号案)王薇薇、黄海平,(35744号案)白靖竹,(35745号案)夏艳,(35749号案)张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35736号案)50元,(35737号案)50元,(35738号案)98元,(35739号案)50元,(35740号案)178元,(35741号案)122元,(35743号案)236元,(35744号案)50元,(35745号案)122元,(35749号案)50元,均由被告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负担。被告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对35743号案、35744号案、35745号案、35749号案受理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834142021-07-0616:00:48:0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736、35737、35738、35739、35740、35741、35743、35744、35745、35749号原告陈婉孜、陈钊敏、蔡淑霞、席阳、赵小青、王丽芳、刘岩、段慧磊、陈林、王薇薇、黄海平、白靖竹、夏艳、张海萍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案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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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5

    原告(35728号案)王雅虹、徐宇,(35729号案)彭翀,(35730号案)江敏茹、沈德钧,(35732号案)庄珠蓉、林弈瀚,(35733号案)李红艳、郑逢敏,(35742号案)李琪,(35746号案)肖悦,(35747号案)谢润华,(35748号案)陈咏珊、梁贺丰,(35751号案)金曼丽、徐陈义,(35752号案)李敏一,(35754号案)蒋晟,(35756号案)程焯,(35757号案)杨晓晖、杨春娥,(35759号案)张莉娜、樊志颖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五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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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29、35730、35732、35733、35742、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徐宇 肖悦 金曼丽 张莉娜 沈德钧 谢润华 林弈瀚 王雅虹 陈咏珊 江敏茹 彭翀 李敏一 郑逢敏 庄珠蓉 李琪 蒋晟 程焯 樊志颖 杨晓晖 杨春娥 梁贺丰 徐陈义 李红艳 被告- 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吴晓莉 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 王暖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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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29、35730、35732、35733、35742、35746、35747、35748、35751、35752、35754、35756、35757、35759号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  本院受理原告(35728号案)王雅虹、徐宇,(35729号案)彭翀,(35730号案)江敏茹、沈德钧,(35732号案)庄珠蓉、林弈瀚,(35733号案)李红艳、郑逢敏,(35742号案)李琪,(35746号案)肖悦,(35747号案)谢润华,(35748号案)陈咏珊、梁贺丰,(35751号案)金曼丽、徐陈义,(35752号案)李敏一,(35754号案)蒋晟,(35756号案)程焯,(35757号案)杨晓晖、杨春娥,(35759号案)张莉娜、樊志颖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五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29、35730、35732、35733、35742、35746、35747、35748、35751、35752、35754、35756、35757、35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各原告与被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间的《课程销售协议》或协议关系;二、被告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付原告(35728号案)王雅虹、徐宇款7105元;(35729号案)彭翀款15675元;(35730号案)江敏茹、沈德钧款27673.07元;(35732号案)庄珠蓉、林弈瀚款26628.80元;(35733号案)李红艳、郑逢敏款7100元;(35742号案)李琪款29239.47元;(35746号案)肖悦款7632.98元;(35747号案)谢润华款6033.28元;(35748号案)陈咏珊、梁贺丰款6815元;(35751号案)金曼丽、徐陈义款6853元;(35752号案)李敏一款8274.21元;(35754号案)蒋晟款11000元;(35756号案)程焯款9422.33元;(35757号案)杨晓晖、杨春娥款22941.77元;(35759号案)张莉娜、樊志颖款14546.59元,及各案利息(均按上述应退款项为本金,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被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原告公证费各800元,其中包括(35729号案)彭翀,(35730号案)江敏茹、沈德钧,(35732号案)庄珠蓉、林弈瀚,(35742号案)李琪,被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各原告(35728号案)王雅虹、徐宇,(35729号案)彭翀,(35730号案)江敏茹、沈德钧,(35732号案)庄珠蓉、林弈瀚,(35733号案)李红艳、郑逢敏,(35742号案)李琪,(35746号案)肖悦,(35747号案)谢润华,(35748号案)陈咏珊、梁贺丰,(35751号案)金曼丽、徐陈义,(35752号案)李敏一,(35754号案)蒋晟,(35756号案)程焯,(35757号案)杨晓晖、杨春娥,(35759号案)张莉娜、樊志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35728号案)50元,(35729号案)192元,(35730号案)492元,(35732号案)466元,(35733号案)50元,(35742号案)530元,(35746号案)50元,(35747号案)50元,(35748号案)50元,(35751号案)50元,(35752号案)50元,(35754号案)76元,(35756号案)50元,(35757号案)374元,(35759号案)164元,均由被告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834212021-07-0616:00:58:0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原告(35728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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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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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李婉雯与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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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李婉雯 被告- 王暖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 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 吴晓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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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婉雯诉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229742021-03-0816:27:46:626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2020)粤0106民初38594号李婉雯与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王暖: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电话:020-83008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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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7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邱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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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2224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邱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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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22242号邱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答辩或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或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09:00于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须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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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8

    送达裁判文书——张莹,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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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莹 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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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张莹、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莹、被告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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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9

    (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59号王雅虹、徐宇、彭翀、江敏茹、沈德钧、陈清、肖勇、庄珠蓉、林弈瀚、李红艳、郑逢敏、黄卓贤、陈芳菲、陈婉孜、陈钊敏、蔡淑霞、席阳、赵小青、王丽芳、刘岩、段慧磊、陈林、李琪、王薇薇、黄海平、白靖竹、夏艳、肖悦、谢润华、陈咏珊、梁贺丰、张海萍、徐静彦、金曼丽、徐陈义、李敏一、贺加、蒋晟、朱琼璐、程焯、杨晓晖、杨春娥、陈义芸、颜泽臣、张莉娜、樊志颖与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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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5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谢润华 李敏一 杨晓晖 肖悦 赵小青 李红艳 徐静彦 李琪 金曼丽 沈德钧 陈咏珊 夏艳 陈婉孜 陈芳菲 徐陈义 白靖竹 张莉娜 陈林 徐宇 郑逢敏 王薇薇 蒋晟 王丽芳 程焯 蔡淑霞 黄卓贤 樊志颖 颜泽臣 刘岩 黄海平 贺加 陈清 王雅虹 段慧磊 杨春娥 张海萍 肖勇 彭翀 席阳 朱琼璐 陈义芸 梁贺丰 林弈瀚 陈钊敏 江敏茹 庄珠蓉 被告- 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 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 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王暖 吴晓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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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59号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本院受理原告王雅虹、徐宇、彭翀、江敏茹、沈德钧、陈清、肖勇、庄珠蓉、林弈瀚、李红艳、郑逢敏、黄卓贤、陈芳菲、陈婉孜、陈钊敏、蔡淑霞、席阳、赵小青、王丽芳、刘岩、段慧磊、陈林、李琪、王薇薇、黄海平、白靖竹、夏艳、肖悦、谢润华、陈咏珊、梁贺丰、张海萍、徐静彦、金曼丽、徐陈义、李敏一、贺加、蒋晟、朱琼璐、程焯、杨晓晖、杨春娥、陈义芸、颜泽臣、张莉娜、樊志颖与被告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共三十二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解除各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判决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退还各案原告的课程费用共计399622.615元及其利息,被告六、被告七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七被告承担各案原告要求的其他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0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187092020-10-2316:08:35:143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5728-35759号王雅虹、徐宇、彭翀、江敏茹、沈德钧、陈清、肖勇、庄珠蓉、林弈瀚、李红艳、郑逢敏、黄卓贤、陈芳菲、陈婉孜、陈钊敏、蔡淑霞、席阳、赵小青、王丽芳、刘岩、段慧磊、陈林、李琪、王薇薇、黄海平、白靖竹、夏艳、肖悦、谢润华、陈咏珊、梁贺丰、张海萍、徐静彦、金曼丽、徐陈义、李敏一、贺加、蒋晟、朱琼璐、程焯、杨晓晖、杨春娥、陈义芸、颜泽臣、张莉娜、樊志颖与精中(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绘杰艺术学院有限公司、广州绘杰教育有限公司、广州芸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暖、吴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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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10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莹,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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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莹 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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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11887号张莹、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精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莹、厦门允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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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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