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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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安监罚〔2018〕248号 |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科室移交,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7月18日对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仓库内2处供电开关裸露、磨床车间1台车床转轮防护罩缺失,至2018年7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仍未按国家标准(GB5054-2011和GBT8196-2003)规定对裸露的供电开关采用遮栏或外护物和对车床运动传递部件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2018年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各1份,证明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仓库内2处供电开关裸露、磨床车间1台车床转轮防护罩缺失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属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份,证明供电开关等应采用遮栏或外护物和车床转轮等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向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慈溪市贝盈轴承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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