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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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王彩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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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王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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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赛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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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赛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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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志远、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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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志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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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江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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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江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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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全建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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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全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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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张海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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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张海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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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陈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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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陈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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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张兴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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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张兴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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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靳彦青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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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靳彦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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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石杨斌、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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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石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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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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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4执516号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5 | 详情 |
2 | (2021)浙0191执1532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9 | 详情 |
3 | (2021)浙0191执1406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3 | 详情 |
4 | (2021)浙0191执1333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2 | 详情 |
5 | (2021)浙0191执132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1 | 详情 |
6 | (2021)浙0191执1283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8 | 详情 |
7 | (2021)浙0191执123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1 | 详情 |
8 | (2021)浙0191执1204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详情 |
9 | (2021)浙0191执119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0 | 详情 |
10 | (2021)浙0191执965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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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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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石杨斌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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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石杨斌,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42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时段、比例及金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政策确定),申请人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缴费用;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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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2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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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海杰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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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海杰,,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832.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时段、比例及金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政策确定),申请人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缴费用;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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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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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石杨斌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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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石杨斌,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42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时段、比例及金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政策确定),申请人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缴费用;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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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4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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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兴锋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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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兴锋,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9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15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时段、比例及金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政策确定),申请人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缴费用;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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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5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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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兴锋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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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兴锋,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9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15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时段、比例及金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政策确定),申请人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缴费用;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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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6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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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海杰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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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海杰,,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832.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时段、比例及金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政策确定),申请人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缴费用;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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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7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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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江沿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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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江沿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6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153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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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8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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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江沿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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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江沿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6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153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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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9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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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海杰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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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海杰与你单位补发工资等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钱塘新区4号大街17-6号白杨街道办事处二楼214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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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10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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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石杨斌 被告- 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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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石杨斌与你单位补发工资等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00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钱塘新区4号大街17-6号白杨街道办事处二楼214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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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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