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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俊旭实业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12C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淑音、深圳市粤新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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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再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吴淑音
    深圳市粤新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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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3-03 2020-04-20
    2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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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2执1249-1261、127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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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9-04-22 2019-11-03
    3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云明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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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保12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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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1-28 2020-06-29
    4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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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财保518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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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12-21 2019-11-23
    5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云明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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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保262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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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12-21 2019-03-26
    6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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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2民初1162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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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2019-08-12
    7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2民初116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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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2019-08-12
    8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2民初1162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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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2019-08-12
    9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2民初1161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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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2019-08-12
    10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2民初1162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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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2019-08-12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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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1-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57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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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79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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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793号之一纪团鑫: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团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纪团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06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3063.7元为基数,自按年利率1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95.3元,保全费2683.5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93元,被告负担5985.83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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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2

    (2021)粤0304民初57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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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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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793号纪团鑫: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团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3063.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11月10日止的违约金59642.64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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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3

    (2021)粤0304民初57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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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纪团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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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793号纪团鑫: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团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3063.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11月10日止的违约金59642.64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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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4

    (2017)粤0304民初5380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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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380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郑金章 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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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3806号郑金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章、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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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6
    5

    (2017)粤0304民初5380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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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3806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郑金章 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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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3806号之一郑金章: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章、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3年9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金章应对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货款6412625.89万元及利息(以6412625.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3年9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4263645.25元。如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2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金盛公司、被告郑金章共同负担47880元,剩余97948元由被告金盛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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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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