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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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74号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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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7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超越自然多媒体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乐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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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74号哈尔滨乐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越自然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乐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74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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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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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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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7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超越自然多媒体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乐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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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74号哈尔滨乐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越自然多媒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1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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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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