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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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高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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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190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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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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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则红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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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11执218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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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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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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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民终70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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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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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兵、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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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23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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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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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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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02执70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许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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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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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彩树与杨国红、凌鹏辉、李春晖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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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2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闫彩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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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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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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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02民初6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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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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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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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85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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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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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东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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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执保6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湛江市东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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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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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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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023民初4231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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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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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公告民事裁定书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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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蔡修交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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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修交诉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之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对反诉原告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请求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蔡修交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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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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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公告反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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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蔡修交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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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修交诉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星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反诉状、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民事答辩状。本案由审判员曹慧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孙婉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反诉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反诉被告蔡修交向反诉原告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多收取的工程预借款7102060.25元;2、判令反诉被告蔡修交向反诉原告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2月3日止利息为人民币758968元);3、判令反诉被告蔡修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请求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反诉诉求的所有主张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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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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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30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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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30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梁贺 被告-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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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仙洞一街41号首层之一,企业注册号440681000102509):本院受理原告梁贺与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严建伦、马伟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反诉状副本(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反诉原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梁贺、严建伦、马伟进的反诉请求:1.判令三名反诉被告共同向反诉原告返还2287782.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为283748.55元);2.本案的原审、反诉的诉讼费均由三名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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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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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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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蔡修交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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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修交诉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星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曹慧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孙婉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总款19501916.74元及利息(以19501916.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详见《费用汇总表》);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税款共2145210.84(以19501916.74元为基数,按税率百分之十一计算)3、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定金逾期返还利息368125元(以定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2日止共27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合计:22015252.58元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款项对本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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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5 |
(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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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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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修交诉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星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曹慧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孙婉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总款19501916.74元及利息(以19501916.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详见《费用汇总表》);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税款共2145210.84(以19501916.74元为基数,按税率百分之十一计算)3、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定金逾期返还利息368125元(以定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2日止共27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合计:22015252.58元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款项对本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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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6 |
(2021)粤0606民初330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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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30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梁贺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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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仙洞一街41号首层之一,企业注册号440681000102509):本院受理原告梁贺与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严建伦、马伟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24721.16元及利息;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霈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秀慧、李爱好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罗善怡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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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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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811号肖成林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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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811号 | - |
原告- 肖成林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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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1811号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肖成林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1811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09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6838942020-12-0815:28:07:681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1811号肖成林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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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8 |
(2020)粤0105执保2056号肖成林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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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2056号 | - |
原告- 肖成林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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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2056号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肖成林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2056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09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6771312020-12-0315:20:51:39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2056号肖成林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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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9 |
(2020)粤2071执保8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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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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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121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8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121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五桂山镇桂南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52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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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10 |
(2019)粤0606民初175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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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57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宏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冬权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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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权: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权、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泵车款95786.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小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悦群、马耀荣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赖冠华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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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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