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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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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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90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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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6-24 |
2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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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112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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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19 |
3 |
20执8867号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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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886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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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4 |
20执7360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马强、任建峰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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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73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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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0-12 |
5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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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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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9-17 |
6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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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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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9-01 |
7 |
林涛、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恒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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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5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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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7-13 |
8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仪征市长盛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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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7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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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6-03 |
9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腾达塑料容器有限公司、许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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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695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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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12-31 |
10 |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腾达塑料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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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695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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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7-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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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112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蒙城县神运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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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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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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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文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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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1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0)粤011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三行中“案件受理费4790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7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536372432020-11-0517:09:54:279(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受理,公告,民初,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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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2 |
(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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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文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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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900元;二、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9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四、被告张文才对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0元,财产保全费3400元,均由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534058232020-06-2418:06:09:611(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科技,公告,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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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3 |
(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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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朱长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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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7340元。二、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分别以29504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2923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3日起,均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被告朱长训对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6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533492042020-05-1814:57:03:365(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被告,公告,支付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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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4 |
(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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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文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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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5009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延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55099元(按每日500.9元,从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3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王桂江(法官):83009918;谢思琪(书记员):83009908、83009855531959772020-03-1216:26:33:3(2020)粤0112民初117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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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5 |
(2019)粤0112民初7802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锦宝、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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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李锦宝 李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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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7802号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锦宝、李燕: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锦宝、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及(2019)粤011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以22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以19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以17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12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李锦宝、李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元、保全费1288.34元,由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锦宝、李燕负担4354元(其中受理费3143元、保全费1211元),由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34元(其中受理费201元、保全费77.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531825842020-03-1016:43:23:0(2019)粤0112民初7802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锦宝、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被告,保全,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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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6 |
(2019)粤0112民初7344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陈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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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范光新 陈国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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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7344号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陈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7344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撤诉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讼担保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范光新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4元,财产保全费2057.8元,由被告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531686502020-03-0216:57:00:871(2019)粤0112民初7344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陈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被告,公告,科技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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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7 |
(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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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任建峰 马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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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二、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3日起计至2019年7月16日止;以16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至2019年7月26日止;以1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上利率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1500元;四、被告任建峰、马强对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任建峰、马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财产保全费1262.6元由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531350362020-02-1913:23:49:432(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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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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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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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朱长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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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8734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合同款项的违约金共计62277.2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三、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已支付的律师费暂计20000元;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联系电话汤法官83009852、罗书记员83009882)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530312322020-01-1516:41:47:116(2019)粤0112民初12753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长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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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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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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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任建峰 马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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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刻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一立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10元〔以货款180000元为标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共34天,违约金为6120元;以货款160000元为标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共10天,违约金为1600元;以货款130000元为标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现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暂33日,违约金暂计4290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险费1500元。4.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上述诉请总金额为1485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528686262019-10-1714:57:37:0(2019)粤0112民初10239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科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峰、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判令,送达,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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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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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344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陈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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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范光新 陈国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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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7344号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陈国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陈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88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欠款款项自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违约金,现暂计15552元。(以货款28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9年04月27日起至今,共54日,违约金为15552元);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诉讼保全、保险公司担保费用。上述诉请总金额为3075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528088912019-09-0415:18:06:608(2019)粤0112民初7344号原告浙江快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今日办公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范光新、陈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送达,依法,请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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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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