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郭寒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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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7225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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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11 |
| 2 |
黄福生、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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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3执1158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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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30 |
| 3 |
黄福生、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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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3执115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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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30 |
| 4 |
林绍忠、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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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48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林绍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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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9-01 |
| 5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郭寒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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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722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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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07 |
| 6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郭寒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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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722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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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07 |
| 7 |
黄福生、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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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3执115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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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3-30 |
| 8 |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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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158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山炫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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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14 |
| 9 |
黄福生、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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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3执3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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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0-26 |
| 10 |
黄福生、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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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3执36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黄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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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26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粤0303执17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晶蓝德商贸有限公司 郭寒义 林茵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陈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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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03-10 |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郭寒义 林茵 陈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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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9-05-30 |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郭寒义 林茵 陈练华 陈丽霞 深圳市宇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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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05-30 |
| 4 | (2019)粵0303民初11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郭寒义 陈练华 林茵 陈素君 尤毅 陈丽霞 林绍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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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4-24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310执5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 2 | (2020)粤0310执52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 3 | (2019)粤0303执1722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5 | 详情 |
| 4 | (2019)粤0303执1722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5 | 详情 |
| 5 | (2019)粤0303执1722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民终72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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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2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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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7206号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郭寒义:上诉人林茵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寒义、陈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7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317万元、利息32291.77元并支付罚息(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的罚息计算基数为497万元,2020年4月30日之后的罚息计算基数为317万元)及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62元,公告费550元,共计47412元,由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郭寒义、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林茵、陈素君负担(该款已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郭寒义、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林茵、陈素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林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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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 2 |
(2019)粤0303执17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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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7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郭寒义 深圳市晶蓝德商贸有限公司 林茵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陈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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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寒义、深圳市晶蓝德商贸有限公司、林茵、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素君: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寒义、深圳市晶蓝德商贸有限公司、林茵、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执17225号参与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郭寒义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新世界豪园二期E区F2栋10号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22336号],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3,961,741.76元。该拍卖款在扣除司法拍卖辅助费人民币10,000元、首封债权人杨健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后,有执行款人民币23,946,741.76元可供分配。本院制作如下分配方案:序号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债权金额(单位元)债权性质执行费(单位元)分配比例分配款项(含执行费,单位元)1(2020)粤03执2574号杨健郭寒义(2019)穗仲案字第11375号裁决书本息共计913,120元优先债权11,5313.86%924,6512(2020)粤0303执5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郭寒义、林茵(2019)粤0303民初9582号判决书本息共计22,814,767.44元优先债权90,21495.65%22,904,981.443(2019)粤0303执17225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晶蓝德商贸有限公司郭寒义、林茵、陈素君、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2019)粤0303民初9654号判决书4,970,000元及利息优先债权1,6560.49%117,109.32序号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债权金额(单位元)债权性质执行费(单位元)受偿比例分配款项(含执行费,单位元)4(2019)粤0303执17226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郭寒义、林茵、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素君、海猪食品(深圳)有限公司(2019)粤0303民初9653号判决书2,280,000元优先债权5(2019)粤0303执17227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郭寒义、林茵、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素君、肉鲜惠食品深圳有限公司(2019)粤0303民初9655号判决书4,970,000元优先债权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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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 3 |
(2019)粤03民申752、753、7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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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申752、753、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林茵 当事人-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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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申752、753、754号郭寒义、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素君:本院受理林茵与你/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申752、753、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林茵撤回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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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 4 |
(2020)粤0306执47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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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478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百年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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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4786号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百年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83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47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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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 5 |
原告黄福生诉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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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3民初2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福生 被告- 陈练华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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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练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福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92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邮编:336400联系电话:0795-2519980联系人: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李水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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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 6 |
(2019)粤03执513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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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1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燕玲 被告- 林茵 林敬耀 郭寒义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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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135号林茵、林敬耀、郭寒义、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燕玲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69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1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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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 7 |
(2019)粤0303民初95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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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95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郭寒义 林茵 陈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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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寒义: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华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寒义、林茵、陈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刘蕾电话:0755-82632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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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 8 |
原告黄福生诉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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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3民初2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福生 被告- 陈练华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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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陈练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福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邮编:336400联系电话:0795-2519980联系人: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李水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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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 9 |
(2019)粤0310民初752号王昆勇诉被告郭寒义、陈素君、深圳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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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7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昆勇 被告- 郭寒义 陈素君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海猪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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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752号郭寒义、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海猪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昆勇诉被告郭寒义、陈素君、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海猪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寒义、陈素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昆勇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寒义、陈素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昆勇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海猪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郭寒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昆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2元、保全费31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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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 10 |
(2019)粤0303民初95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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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9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郭寒义 陈练华 林茵 陈丽霞 深圳市宇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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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寒义、陈练华、林茵、陈丽霞、深圳市宇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寒义、陈练华、林茵、陈丽霞、深圳市宇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9577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14日,利息20640.21元,罚息4000元,复利27.5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寒义、陈练华、林茵、深圳市宇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丽霞以与被告陈练华的共有财产对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8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寒义、陈练华、林茵、陈丽霞、深圳市宇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9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华佳信食品有限公司、郭寒义、陈练华、林茵、陈丽霞、深圳市宇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9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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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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