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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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文广新罚字〔2017〕第18号 |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文广新罚字〔2017〕第18号当 事 人: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913301067936588997法定代表人:闻祝贺住所:杭州市西湖区882号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案,调查如下:2017年6月20日15时10分,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XXX、XX、XXX依法亮证,对位于西湖区西溪路882号的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网吧正在营业,有消费者在上网。经查看网吧服务器登陆了“清网卫士”软件,但正在开机运营的8台客户机未登陆使用“清网卫士”软件。该网吧涉嫌存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干扰了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17年6月21日,经局机关批准立案调查。同日10时35分,执法人员对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XX进行了调查询问和搜集、确认相关证据,同时提取了XX及网吧法定代表人闻祝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XX承认其所在的网吧于2017年6月20日15时10分存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记录了2017年6月20日15时10分现执法人员在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由现场负责人XX签字确认。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15时10分存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四:受委托人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大安阳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情况确认和细节说明。证据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1份,为公司资质证明。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XX和法定代表人闻祝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委托及权限、权限及两人身份证明。本局认为,杭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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