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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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国、程瑞云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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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李松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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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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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灿鑫与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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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灿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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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1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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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9号原告李松国与被告程瑞云、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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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国 被告- 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程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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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程瑞云、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松国与被告程瑞云、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程瑞云向原告李松国支付工程款118569.04元及利息(利息以118569.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程瑞云工程款10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李松国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松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64元,由原告李松国负担361元,由被告程瑞云负担13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李松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0-83008339、83008255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四庭刘笛、吴佳璇539657612021-06-1718:59:56:0(2021)粤0111民初2099号原告李松国与被告程瑞云、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李松国,公告,原告,被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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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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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3号李灿鑫与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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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灿鑫 被告- 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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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83号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灿鑫与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灿鑫支付货款22929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以22929元为本金,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19年4月2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539197092021-05-1112:45:20:997联系人:钟琴、莫敏琪(2021)粤0105民初1083号李灿鑫与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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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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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3号李灿鑫与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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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灿鑫 被告- 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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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83号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灿鑫与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2929元及违约金609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10:45分在本院3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7806072021-02-0215:06:22:713联系人:钟琴、莫敏琪(2021)粤0105民初1083号李灿鑫与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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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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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9号程瑞云、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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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国 被告- 程瑞云 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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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099号程瑞云、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松国诉被告程瑞云、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为6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并定于2021年4月7日10: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四庭[510410]联系人:刘笛、傅奎显电话:83008339、83007575537652762021-01-2217:53:49:340(2021)粤0111民初2099号程瑞云、广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姚氏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公告,开庭,有限公司,广东,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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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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