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62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某经营部取得寿县板桥镇天怡园艺场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400161350,发票号码00553105-00553110,金额合计539999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539999元,于2017年1月入账并于当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于2019年3月将上述发票涉及的主营业务成本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内容,上述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以上违法事实应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34999.75元,因你单位于2019年3月将上述发票涉及的主营业务成本539999元转出,故不再追缴。应依法缴纳滞纳金49342.41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67499.88元。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67499.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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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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