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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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5146号原告李升彬诉被告李培强、广州市恒丰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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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514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升彬 被告- 李培强 广州市恒丰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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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5146号李培强: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李升彬诉被告李培强、广州市恒丰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原告起诉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起诉: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135924.4元(包括医疗费1873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误工费27406.4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6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82元,以上共计166560.73元,扣除被告一垫付费用30636.33元后为135924.4元)。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案件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540047842021-07-2918:27:20:0(2021)粤0103民初5146号原告李升彬诉被告李培强、广州市恒丰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判决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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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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