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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财富港大厦D座404C
    • 简介:-
    • 法律诉讼 680
    • 法院公告 29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6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张士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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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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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黄大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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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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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郭朝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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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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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陈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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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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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杨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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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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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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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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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张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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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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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田永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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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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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赵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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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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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陈德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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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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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9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06民初15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钟本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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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33 2019-05-30
    2 (2018)粤0306民初196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彭文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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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54 2019-05-12
    3 (2018)粤0306民初196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章灿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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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8 2019-03-17
    4 (2018)粤0306民初196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李好 杨单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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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8 2019-03-17
    5 (2018)粤0306民初196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冯仁俊 冯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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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8 2019-03-17
    6 (2018)粤0306民初19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靳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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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8 2019-03-17
    7 (2018)粤0306民初196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罗继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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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8 2019-03-17
    8 (2018)粤0306民初196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郝邦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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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8 2019-03-17
    9 (2018)粤0306民初196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赵永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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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8 2019-03-17
    10 (2018)粤0306民初196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朱金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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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59 2019-03-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6执58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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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581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陈大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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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5811号之一陈大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8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58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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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8
    2

    (2022)粤0306执37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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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376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龙勋 颜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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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3765号之一颜心、龙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37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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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3

    (2022)粤0306执22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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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228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陈学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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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2284号之一陈学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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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8
    4

    (2022)粤0306执2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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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227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董凤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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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2278号之一董凤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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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5

    (2022)粤0306执2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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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228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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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2283号之一沈学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2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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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6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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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228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唐大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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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6执2287号之一 唐大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6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2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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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7

    (2022)粤0306执22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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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228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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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2285号之一叶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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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8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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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22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董凤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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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6执2278号 董凤林: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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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9

    (2022)粤0306执22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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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22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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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2278号董凤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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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10

    (2022)粤0306执22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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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228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 被告- 陈敏 张财华 吕江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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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2282号之一陈敏、吕江龙、张财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6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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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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