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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怡景贸易

    东莞市怡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1号三楼305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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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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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粤1972民初9653号之一公告(传票)-东莞市怡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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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96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佳森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全盛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盛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汤贵华 何少芬 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汤顺有 汤丽崧 汤丽容 叶妙姮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怡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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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9653号之一东莞市怡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全盛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永盛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汤贵华、何少芬、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冈篁胜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汤顺有、汤丽崧、汤丽容、叶妙姮及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怡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30分在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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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9
    2

    (2016)粤1972民初9653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汤贵华、何少芬、汤顺有、汤丽容、叶妙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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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96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佳森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全盛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盛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汤贵华 何少芬 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汤顺有 汤丽崧 汤丽容 叶妙姮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怡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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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9653号汤贵华、何少芬、汤顺有、汤丽容、叶妙姮: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全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全盛公司)、东莞市永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永盛公司)、东莞市华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发公司)、汤贵华、何少芬、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煌盛房地产公司)、佛冈篁胜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下简称煌盛酒店公司)、汤顺有、汤丽崧、汤丽容、叶妙姮及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下简称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怡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怡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称,2015年5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广发银行东莞分行签订《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贷款3493万元,同时约定原告与被告全盛公司、永盛公司、华发公司纳入集团授信,被告汤贵华、何少芬、煌盛房地产公司、煌盛酒店公司、汤顺有、汤丽崧、汤丽容、叶妙姮与广发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5月16日原告收到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发出的律师函,要求原告归还贷款及利息,经审查发现案涉贷款一直是被告汤贵华控制的公司所使用,原告从未使用,贷款过程中的利息也是汤贵华及其公司支付,而各自然人被告之间是亲属关系,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并提供了额度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律师函、专项审核报告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全盛公司、永盛公司、华发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493万元及利息144,498.76元(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其余利息或者罚息以第三人最终确定的为准);2、被告汤贵华、何少芬、煌盛房地产公司、煌盛酒店公司、汤顺有、汤丽崧、汤丽容、叶妙姮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十一名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3月8日9时30分在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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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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