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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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月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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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恢5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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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03 |
2 |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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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恢5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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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03 |
3 |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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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556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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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6 |
4 |
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广东首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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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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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0-20 |
5 |
张静雯、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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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437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静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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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8-25 |
6 |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广东首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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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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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2-18 |
7 |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广东首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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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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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2-18 |
8 |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首泰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广东首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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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13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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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2-17 |
9 |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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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11000号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原告-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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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11-30 |
10 |
广州海事法院、东莞市硕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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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执51号之一 | 海事海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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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19-12-05 | 2021-06-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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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韩月明 陈云娇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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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9 | 2018-04-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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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72执51号 | 广州海事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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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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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3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韩月明 陈云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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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2377号韩月明、陈云娇: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石化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睿投资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海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悦酒店公司)、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石化公司)、韩月明、陈云娇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9900万元,利息19,328,980.55元,罚息14,591,089.59元,复利1,417,240.65元,共计234,337,310.79元;二、被告韩月明、陈云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9900万元、利息19,328,980.55元、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每笔贷款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每笔贷款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25%,自每笔贷款展期到期日的次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00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4,003.18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12000元,由被告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韩月明、陈云娇共同负担1,142,00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附表一:序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合同编号签订日金额(万元)借款期限合同编号签订日金额(万元)展期后到期日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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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2 |
(2017)粤03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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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37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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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2377号韩月明、陈云娇: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石化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睿投资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海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悦酒店公司)、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石化公司)、韩月明、陈云娇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9900万元,利息19,328,980.55元,罚息14,591,089.59元,复利1,417,240.65元,共计234,337,310.79元;二、被告韩月明、陈云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9900万元、利息19,328,980.55元、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每笔贷款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每笔贷款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25%,自每笔贷款展期到期日的次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00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4,003.18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12000元,由被告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韩月明、陈云娇共同负担1,142,00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附表一:序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合同编号签订日金额(万元)借款期限合同编号签订日金额(万元)展期后到期日1JK1613150003132015/9/1129002015/9/11-2016/9/10JK1610160004162016/8/3029002017/9/92JK1613150003162015/9/1429002015/9/14-2016/9/13JK16101600041729002017/9/123JK1613150003172015/9/1429002015/9/14-2016/9/13JK16101600041829002017/9/124JK1613150003182015/9/1529002015/9/15-2016/9/14JK16101600041529002017/9/135JK1613150003192015/9/1529002015/9/15-2016/9/14JK16101600041929002017/9/136JK1613150003202015/9/1627402015/9/16-2016/9/15JK16101600042127402017/9/147JK1613150003212015/9/1726602015/9/17-2016/9/16JK16101600042026602017/9/15附表二:序号合同编号尚欠本金金额(元)尚欠利息金额(元)展期到期日破产企业罚息、复利截止日罚息、复利利率(年利率)截至2018年9月18日逾期天数罚息(元)复利(元)应还合计(元)1JK161315000313政务服务微法院微博微信热线主页未能找到您访问的页面,请求地址错误或页面不存在!5秒后自动跳转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页或点击https://www.szcourt.gov.cn跳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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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3 |
(2018)粤03民初2377号韩月明、陈云娇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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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23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韩月明 陈云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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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2377号韩月明、陈云娇: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东莞市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悦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兴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韩月明、陈云娇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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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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