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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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路政罚〔2022〕2833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8日16时0分,浙G58192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曹塘澧公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G235国道(原S103省道)金华联合检查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7.76吨。2022年3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2月28日对熊卫忠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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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详情 |
2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20]020100251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9月03日13时05分,驾驶员陈胜玉驾驶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2867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曹宅到五一路,途径二环北路1K+1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8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超限13.85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6月10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童红峰(33070716核实了当事人陈胜玉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6月10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20〕02010025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6月10日当事人陈胜玉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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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详情 |
3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20]020100247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9月01日12时39分,驾驶员陈胜玉驾驶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2867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曹宅到五一路,途径二环北路1K+1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3.6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超限16.67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6月10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童红峰(33070716核实了当事人陈胜玉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6月10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20〕02010024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6月10日当事人陈胜玉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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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详情 |
4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20]02010025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9月12日15时37分,驾驶员陈胜玉驾驶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2867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曹宅到五一路,途径二环北路1K+1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7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超限14.71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6月10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童红峰(33070716核实了当事人陈胜玉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6月10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20〕020100252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6月10日当事人陈胜玉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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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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