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文清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441号之二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10-12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黄博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105号之二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陈瑶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104号之二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7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谢明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109号之二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7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梁啊祝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112号之二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7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谢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99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7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卢青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103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7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谢佑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108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7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吴多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115号之二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7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邢志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102号之二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825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桂庭威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82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桂庭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8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桂庭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3日的信用卡欠款4899.51元、利息1787.53元、违约金550.87元,合计7237.91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82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肖少雄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8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肖少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少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76.39元、利息8164.84元、违约金2635.46元,合计25776.69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47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王业苑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4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王业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业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852.1元、利息8242.46元、违约金2581.41元共计50675.97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829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陈行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8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陈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8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54.52元、利息8194.71元、违约金2309.36元,合计25458.59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5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45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黄汉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4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黄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9757.4元、利息6271.11元、违约金2239.97元共计88268.48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6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4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陈海花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4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陈海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海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8689.98元、利息4128.44元、违约金2963.25元共计25781.67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7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4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李红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4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李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0元、利息5410.85元、违约金2555.96元共计37956.81元,并按照《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8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4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高芳星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4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高芳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芳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3719.93元、利息2711.49元、违约金2353.22元共计18784.64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9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4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王仕汪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4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王仕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7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仕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723.28元、利息1601.83元、违约金1851.74元共计12176.85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10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4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蒋秀花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4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蒋秀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996.06元、利息7788.99元、违约金2189.83元共计27974.88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2-1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