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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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兰芬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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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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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755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兰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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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02 |
2 |
王兰芬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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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755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兰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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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02 |
3 |
王兰芬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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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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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755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兰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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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02 |
4 |
王兰芬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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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755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兰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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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02 |
5 |
王兰芬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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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755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兰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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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02 |
6 |
于艳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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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特25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于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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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7 |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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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659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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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5 |
8 |
金鸣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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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执875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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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7 |
9 |
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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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695号之三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兰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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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1 |
10 |
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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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665号之三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兰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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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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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5执7558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2 | (2021)沪0115执755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3 | (2021)沪0115执7556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4 | (2021)沪0115执755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5 | (2021)沪0115执755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6 | (2021)沪0101执766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9 | 详情 |
7 | (2020)沪0101执8754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0 | 详情 |
8 | (2020)京03执1043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3 | 详情 |
9 | (2020)京0105执15960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10 | (2020)京0105执15936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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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复5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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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复58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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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复588号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保全人张军与被保全人宋阳、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张军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异46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粤03执复5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张军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异46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复588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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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2 |
(2020)粤03民终16849号裁定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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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849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宋阳 被上诉人- 张军 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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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6849号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宋阳因与被上诉人张军、原审被告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原审被告。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68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347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张军的起诉,本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办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5元,保全费5000元,均退还被上诉人张军;上诉人宋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亦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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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3 |
(2020)粤03民终16849号裁定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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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849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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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6849号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宋阳因与被上诉人张军、原审被告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原审被告。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68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347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张军的起诉,本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办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5元,保全费5000元,均退还被上诉人张军;上诉人宋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亦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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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4 |
送达裁判文书——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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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70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兰芬 被告-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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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702号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兰芬诉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15民初68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家嘴第六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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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5 |
送达裁判文书——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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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69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兰芬 被告-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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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691号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兰芬诉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15民初68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家嘴第六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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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6 |
送达裁判文书——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中金鼎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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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66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兰芬 被告-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中金鼎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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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665号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中金鼎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兰芬诉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中金鼎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15民初68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家嘴第六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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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7 |
送达裁判文书——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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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69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兰芬 被告-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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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695号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兰芬诉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15民初68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家嘴第六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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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8 |
(2019)粤0304民初4960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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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6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分合 被告-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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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9601号之一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分合与被告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分合支付基金本金50000美元;二、驳回原告王分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44元,被告负担57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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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9 |
(2019)粤0304民初4033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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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033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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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0335号之一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文笃杰与被告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笃杰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文笃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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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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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70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兰芬 被告-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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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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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8702号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兰芬诉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1月10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嘴第六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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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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