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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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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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恢100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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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0-28 |
2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江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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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恢131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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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0-28 |
3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珊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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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90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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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20-03-10 |
4 |
17-1800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仁善、王新民、杨玉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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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80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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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31 | 2020-03-10 |
5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斑豹服饰有限公司,蔡秀爱,杨思纯,郑兰兰,杨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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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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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12-04 |
6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维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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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238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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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4-27 | 2020-03-10 |
7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鸿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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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9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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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8-19 |
8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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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23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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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1-02 | 2019-01-22 |
9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英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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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执恢1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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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9-03-05 |
10 |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茂纺织(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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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155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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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20-03-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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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民终12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石狮市文兴布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欧阳文咸 海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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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5-13 |
2 | (2015)狮民初字第69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董群祝 龚海彬 丁荣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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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0-12 |
3 | (2015)狮民初字第690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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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05 |
4 | (2016)闽0581民初18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宝顿制鞋实业有限公司 王义城 王小荣 卢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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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7-06-13 |
5 | (2016)闽0581民初23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黄文远 黄文炳 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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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6-11-17 |
6 | (2016)闽0581民初18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宝顿制鞋实业有限公司 王义城 王小荣 卢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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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6-11-17 |
7 | (2016)闽0581民初48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刘奕群 卢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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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11-12 |
8 | (2010)字第000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鸿涛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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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11-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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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黄文炳、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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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61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黄文炳 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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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6118号黄文炳、黄炳亮:本院受理上诉人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文炳、黄炳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6118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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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
2 |
[上诉状副本]董群祝、龚海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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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董群祝 龚海彬 丁荣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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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董群祝(身份证号:3590021966****0516)、龚海彬(身份证号:3590021977****051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群祝、龚海彬、丁荣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2015)狮民初字第6904号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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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3 |
[裁判文书]董群祝、龚海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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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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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董群祝(3590021966****0516)、龚海彬(3590021977****051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群祝、龚海彬、丁荣仪借款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董群祝、龚海彬、丁荣仪应对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16元,由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群祝、龚海彬、丁荣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群祝、龚海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丁荣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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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4 |
[上诉状副本]黄文炳、黄炳亮、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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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3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黄文炳 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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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文炳(身份证号:3590021956****3512)黄炳亮(身份证号:3590021968****1013)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黄文炳、黄炳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径直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2、一审的受理费按比例分担,二审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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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董群祝、龚海彬、丁荣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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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董群祝 龚海彬 丁荣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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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董群祝(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6****0516)、龚海彬(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7****0516)、丁荣仪(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0614):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群祝、龚海彬、丁荣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904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623700元)】;2、判令被告董群祝、龚海彬、丁荣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狮市亿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反诉状,反诉被告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多支付的利息472725元或抵扣借款本金;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8月16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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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
6 |
[裁判文书]黄文炳、黄炳亮、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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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黄文炳 黄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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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文炳(身份证号:3590021956****3512)黄炳亮(身份证号:3590021968****1013)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黄文炳、黄炳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000万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另以借款本金500万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文炳、被告黄炳亮应对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文炳、被告黄炳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100元,由被告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文炳、被告黄炳亮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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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施荣华、施婷芳、石狮米兰卡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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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施荣华 施婷芳 石狮米兰卡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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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荣华(身份证号:3590021964****0539)、施婷芳(身份证号:3505821970****5041)、石狮米兰卡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荣华、施婷芳、石狮米兰卡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4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石狮米兰卡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施荣华、施婷芳应对该笔借款及产生的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8:30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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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百世长春辅料商行、洪世泽、陈壹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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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4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百世长春辅料商行 洪世泽 陈壹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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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百世长春辅料商行、洪世泽(公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1)、陈壹清(公民身份证号:3505811983****124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百世长春辅料商行、洪世泽、陈壹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4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为:1、被告石狮市百世长春辅料商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06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300000元】);2、对该笔借款及产生的相应利息,被告洪世泽、陈壹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3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蔡国胜书记员:李娜丽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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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
9 |
[裁判文书]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陈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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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 吴培树 陈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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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身份证号:3590021976****2556)、陈建筑(身份证号:3505811985****2018):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陈建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6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培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陈建筑应对被告吴培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培树追偿。本案受理费90980元,由被告吴培树、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陈建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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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刘奕群、卢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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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刘奕群 卢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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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刘奕群(身份证号3505221971****505X)、卢婷婷(身份证号3590021978****0548)、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刘奕群、卢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8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当时借款金额3000000元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900000元】;(二)对该笔借款及产生的相应的利息,被告刘奕群、卢婷婷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9:00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承办法官:蔡国胜书记员:李娜丽联系电话: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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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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