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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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天酒店与肖金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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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6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海天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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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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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天酒店与肖金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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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海天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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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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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民初46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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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6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海天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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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649号肖金元: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海天酒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7)云0102民初464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金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海天酒店尚欠租金及管理费132004元;二、驳回原告昆明海天酒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肖金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被告肖金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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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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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6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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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6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海天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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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649号肖金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海天酒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解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房屋;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及管理费共计132004,暂时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因对方拒绝腾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算至起退还房屋时止;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375元,暂按合同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对对方拒绝腾房,请求法院判决算至其退还房屋时止;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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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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