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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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兴亭与何九川、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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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21民初8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兴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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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0-01-13 |
| 2 |
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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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攀枝花尚道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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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2-08 | 2017-03-1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王兴亭与被告何九川、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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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21民初8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兴亭 被告- 何九川 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 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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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21民初802号原告王兴亭与被告何九川、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分公司、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装修款40294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以402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为9670.5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19年11月1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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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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