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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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坤炎与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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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1162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覃坤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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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8-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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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执1162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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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618号原告黄志烽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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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6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志烽 被告- 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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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618号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志烽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志烽返还购车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黄志烽已预交,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径付原告黄志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539491072021-06-0215:52:51:813(2021)粤0112民初618号原告黄志烽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黄志烽,履行,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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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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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617号原告王伟明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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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伟明 被告- 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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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617号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明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伟明返还购车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王伟明已预交,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径付原告王伟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539491082021-06-0215:52:55:565(2021)粤0112民初617号原告王伟明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王伟明,履行,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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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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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617号原告王伟明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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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伟明 被告- 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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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617号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明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归还以租代购购车款5000元;2.如被告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本次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537767022021-01-2919:18:10:118(2021)粤0112民初617号原告王伟明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开庭,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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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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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618号原告黄志烽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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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6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志烽 被告- 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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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618号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志烽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归还以租代购购车首付款16000元;2.如被告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本次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537767032021-01-2919:18:11:636(2021)粤0112民初618号原告黄志烽与被告广州车易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开庭,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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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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