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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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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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梅志超 被告- 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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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梅志超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9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案于公告之日起中止审理,公告期满后次日恢复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月25日08时30分在江干区劳动仲裁庭(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6号20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出庭应诉,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56135528、56135529。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O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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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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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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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梅志超 被告- 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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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梅志超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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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3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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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康尔 被告- 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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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余康尔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8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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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4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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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矫鸿安 被告- 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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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矫鸿安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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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5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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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云鹏 被告- 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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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简单美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云鹏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6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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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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