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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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20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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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5-11 |
| 2 |
张植辉、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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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35号之三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植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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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10-03 |
| 3 |
张植辉、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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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35、14505号之三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植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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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09-27 |
| 4 |
李保胜、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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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32号之三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保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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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10-03 |
| 5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苏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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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8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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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1-24 | 2019-05-27 |
| 6 |
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张植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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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08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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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9 | 2018-12-29 |
| 7 |
张植辉与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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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31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植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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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11-18 | 2017-12-27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粤0306执1450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6 | 详情 |
| 2 | (2019)粤0306执43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9 | 详情 |
| 3 | (2019)粤0306执13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303民初186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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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8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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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苏明芬、陈开保: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6303076.92元,利息102606.44元、罚息1004.58元、复利852.39元,合计为人民币6407540.33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款项,则依法处分被告苏明芬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大道西南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1栋C座13A01的抵押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386982号),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如有不足,被告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须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苏明芬、陈开保对被告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明芬、陈开保代偿后,有权就代偿部分向被告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5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6.67元,由被告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王丽君联系电话:25038110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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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 2 |
(2019)粤0306执43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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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植辉 被告- 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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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435号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植辉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080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4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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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 3 |
(2019)粤0306执1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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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保胜 被告- 深圳市绵商青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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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32号深圳市绵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绵商青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李保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8]3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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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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