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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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与临安晴天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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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68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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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12-11 | 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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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深圳市威尔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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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8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威尔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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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5-31 | 2016-09-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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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591民初37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眯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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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11-13 |
2 | (2018)苏0591民初77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千岛湖水之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君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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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8-09-25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眯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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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8-07-08 |
4 | (2017)苏0591民初611号 | -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陆良澳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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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宁市人民法院 | G15 | 2017-07-09 |
5 | - | -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陆良澳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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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G41G44中缝 | 2017-02-28 |
6 | (2016)苏0591民初51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鑫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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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6-12-29 |
7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鑫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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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6-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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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杨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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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24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洪春炎 杨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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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琪:本院受理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炎、杨龙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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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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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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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23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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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1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款项4049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59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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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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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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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3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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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款项29612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2元,由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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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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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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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83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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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8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期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同程网【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风景区】景区门票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2月16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付款127724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12772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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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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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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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23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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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2302号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金远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15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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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6 |
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账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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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42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账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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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大账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142号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账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9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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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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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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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3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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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309号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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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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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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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46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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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款项521409.22元。二、被告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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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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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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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83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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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8357号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九道谷自然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2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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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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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汉都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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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68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陕西秦汉都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秦汉都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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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陕西秦汉都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汉都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汉都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同程网【西部芳香园】景区门票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8月2日解除;二、被告陕西秦汉都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付款93825元、违约金18765元,合计11259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陕西秦汉都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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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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