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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源宝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南环路东3栋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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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坤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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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民初465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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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4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双科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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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4650号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双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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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2
    2

    (2019)粤0307民初4650号送达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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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4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双科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被告- 德源宝公司 德源宝公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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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4650号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原告东莞市双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源宝公司、德源宝公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双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96473.5元及利息(以19647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双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元、保全费1601.57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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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3

    (2019)粤0306执20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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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204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侯明 被告-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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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041号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侯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光明新区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8]87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0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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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4

    (2018)粤0306执1230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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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12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被告- 黄土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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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2309号黄土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第54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23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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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4
    5

    (2018)粤0306执858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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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85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被告- 蔡捷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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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8583号蔡捷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第54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85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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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1
    6

    (2018)粤0306执83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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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8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被告- 朱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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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8308号朱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第54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83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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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8
    7

    (2017)粤0306执269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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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6执269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 被告- 符珍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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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6执26968号符珍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0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06执269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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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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