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1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11月成立,已建立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库存商品账、明细账,2016年、2018年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应补2016年印花税20元,2018年印花税2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40元。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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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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