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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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汝凯与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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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959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陈汝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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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1-03 |
2 |
鲁礼建、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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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恢4289-429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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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13 | 2019-03-18 |
3 |
杨聪杨名华、祝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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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恢4289-4295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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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13 | 2018-12-29 |
4 |
鲁礼建、杨名华、祝迪、杨聪与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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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1-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复议人-杨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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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4-23 | 2018-06-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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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65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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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5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娜 被告- 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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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564号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娜与被告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一套。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涉案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河畔明居第A栋明典阁6层02号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将该房产登记至原告朱娜名下;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1337元(以5210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实际计算至诉讼请求一之事项完成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9时15分,请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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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2 |
(2019)粤0303民初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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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959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陈汝凯 当事人- 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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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市伟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汝凯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汝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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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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