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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彦承

    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双新南路8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欣怡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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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5民初70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欣怡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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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25
    2

    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彦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平、梁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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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5执9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彦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卢平
    梁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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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9-12-31 2020-01-15
    3

    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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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终153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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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4 2019-12-30
    4

    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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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5民初13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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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9-03-29 2019-11-28
    5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彦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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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91民初14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彦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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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11-03 2017-12-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05民初13756号原告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卢平、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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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5民初13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卢平 梁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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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756号原告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卢平、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卢平、梁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向四川淞韬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金146233.56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9元,由四川彦承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卢平、梁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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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2

    (2018)川0105民初13756号原告四川凇韬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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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5民初13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凇韬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彦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卢平 梁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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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756号原告四川凇韬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本金146233.56元及利息(按逾期年利率24%计算,从约定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49719.40元,以上合计为195952.96元;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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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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