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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良民村93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毕勤与高美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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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陈毕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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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陈毕勤与高美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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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陈毕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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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陈毕勤与高美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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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毕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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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顾德润与蔡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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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顾德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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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代绍平等与王卫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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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代绍平
    沈坤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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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某2等与王某3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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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王某1
    王某2
    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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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杜蕾与庄小华、胡龙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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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杜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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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杜蕾与庄小华、胡龙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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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杜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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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顾某、谈某某与顾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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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谈某某
    顾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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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顾某1、谈某某与顾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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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谈某某
    顾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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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沈全军,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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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民终219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祝孔芳 被上诉人- 苗青磊 李爱华 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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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民终2195号沈全军、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祝孔芳与被上诉人苗青磊、沈全军、原审第三人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5元,均由上诉人祝孔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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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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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民终219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祝孔芳 被上诉人- 苗青磊 沈全军 当事人- 沈全军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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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民终2195号沈全军、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祝孔芳与被上诉人苗青磊、沈全军、原审第三人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5元,均由上诉人祝孔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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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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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祝孔芳 被告- 苗青磊 李爱华 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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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全军、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祝孔芳与被上诉人苗青磊、沈全军、原审第三人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5元,均由上诉人祝孔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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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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