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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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毕勤与高美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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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陈毕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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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毕勤与高美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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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陈毕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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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陈毕勤与高美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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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毕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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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顾德润与蔡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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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顾德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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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代绍平等与王卫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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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代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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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某2等与王某3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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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家析产纠纷 |
原告-王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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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杜蕾与庄小华、胡龙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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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杜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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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杜蕾与庄小华、胡龙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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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杜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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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顾某、谈某某与顾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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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家析产纠纷 |
原告-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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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顾某1、谈某某与顾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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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家析产纠纷 |
原告-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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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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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沈全军,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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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民终219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祝孔芳 被上诉人- 苗青磊 李爱华 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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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民终2195号沈全军、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祝孔芳与被上诉人苗青磊、沈全军、原审第三人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5元,均由上诉人祝孔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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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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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民终219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祝孔芳 被上诉人- 苗青磊 沈全军 当事人- 沈全军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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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民终2195号沈全军、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祝孔芳与被上诉人苗青磊、沈全军、原审第三人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5元,均由上诉人祝孔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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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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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祝孔芳 被告- 苗青磊 李爱华 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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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全军、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祝孔芳与被上诉人苗青磊、沈全军、原审第三人李爱华、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5元,均由上诉人祝孔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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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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