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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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忱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解除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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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保12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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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8 |
2 |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巩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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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民终31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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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07 |
3 |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成都世阳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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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执71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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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6-30 |
4 |
遵义市恒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龙思国、王永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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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3民初116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遵义市恒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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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6-01 |
5 |
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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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民终2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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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23 |
6 |
梁某与钟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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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30民初49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梁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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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0 |
7 |
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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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11民初27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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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23 |
8 |
李扬昌、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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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终333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扬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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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7 |
9 |
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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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02民初43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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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4 |
10 |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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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25民初30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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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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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1402民初355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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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8-09 |
2 | (2019)鲁1402民初355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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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8-09 |
3 | (2019)鲁1402民初355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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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G109 | 2020-04-30 |
4 | (2019)鲁1402民初355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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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G14 | 2020-02-11 |
5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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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9-10-24 |
6 | (2018)鲁1402民初424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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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09-26 |
7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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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1-24 |
8 | (2018)鲁1402民初207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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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16 |
9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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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8-02 |
10 | (2017)鲁1402民初4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贾法官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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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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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民终230号上诉人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史有向因与被上诉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史勇及第三人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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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终2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史有向 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史勇 当事人- 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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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终230号上诉人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史有向因与被上诉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史勇及第三人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史有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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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2 |
(2018)川04民终979号上诉人朱成德与被上诉人唐一森、唐安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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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4民终97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成德 被上诉人- 唐一森 唐安永 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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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4民终979号上诉人朱成德与被上诉人唐一森、唐安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二、唐一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成德支付劳务费172666元、检测费4860元,共计177526元。并以177526元为计息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朱成德自2017年8月22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三、驳回朱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508元,由朱成德负担6561元,由唐一森负担29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71元,由朱成德负担5845元,由唐一森负担262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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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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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初161号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史有向、史勇、第三人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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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初1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 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史有向 史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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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史有向、史勇、第三人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由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分别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9日起;以1150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22477元;四、由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五、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由被告史有向在对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公司就本案所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由被告史勇在对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公司就本案所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由被告史有向在对被告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公司就本案所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九、驳回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6250元,鉴定费1428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118元,由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41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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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4 |
上诉人朱成德与被上诉人唐一森、唐安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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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4民终97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成德 被上诉人- 唐一森 唐安永 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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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朱成德与被上诉人唐一森、唐安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4民终979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举证期满后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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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5 |
(2017)渝0107民初15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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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攀钢集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渝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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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15821号攀钢集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2017)渝0107民初1582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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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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