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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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仁林锦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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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59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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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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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樊荣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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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13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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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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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荣银与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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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204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樊荣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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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1-09 | 2020-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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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3556-135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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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56-1358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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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56-13585号张文军、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0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赖伟坚、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一、判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利息部分,依法予以改判;二、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偿还利息及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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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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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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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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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0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56《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71《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9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8M8Y2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4J0117878)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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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3 |
(2021)粤0303民初135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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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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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1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59《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74《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977AE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XJ0118145)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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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4 |
(2021)粤0303民初135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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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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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3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62《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76《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B9739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6J0117767)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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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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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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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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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5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38《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60《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193Y8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5J0117985)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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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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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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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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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4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63《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77《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M5208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XJ0118016)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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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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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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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8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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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2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60《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75《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9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98ET0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XJ0118095)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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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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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5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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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56号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张文军: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45《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50《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609.17元及利息、违约金517.0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3Z21N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5J0117971)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99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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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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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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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5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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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57号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张文军: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49《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51《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914.41元及利息、违约金210.5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612AG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3J0117760)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99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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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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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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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356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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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62号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43《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63《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26ED8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9J0117780)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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