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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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方从兵、曾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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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35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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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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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付正华方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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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保29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保全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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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9 |
3 |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奇刚杨义兰谭万斌邬明春陶雯申庆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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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15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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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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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清、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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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异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周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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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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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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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异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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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6-01 |
6 |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奇刚杨义兰谭万斌邬明春陶雯申庆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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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执156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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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31 |
7 |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志文、黄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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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49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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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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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向前、谢朝霞、孙伟、王勇、李建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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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215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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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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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李奇刚杨义兰谭万斌邬明春陶雯申庆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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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保4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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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7 |
10 |
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向前谢朝霞孙伟李建群王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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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55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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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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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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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46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福彦 黄文科 易文静 兰兆昌 张良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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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4699号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福彦、黄文科、易文静、兰兆昌、张良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黄福彦向原告偿还代偿款67317.13元,并从2018年12月10日起以67317.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约10000元整);二、判决被告黄文科、易文静、兰兆昌、张良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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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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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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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1079号 | - |
当事人-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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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10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樊斌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川1102执1079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51563.71元及违约金;二、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2元,执行费2567元。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6228400527012782560特此通知。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44052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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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3 |
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晓均、刘世容、罗镇劼、唐忠良、王林、肖波、吴林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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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42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晓均 刘世容 罗镇劼 唐忠良 王林 肖波 吴林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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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428号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晓均、刘世容、罗镇劼、唐忠良、王林、肖波、吴林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均、刘世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5340.86元及违约金1710.25元;二、被告罗镇劼、唐忠良、王林、肖波、吴林洪对被告李晓均、刘世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镇劼、唐忠良、王林、肖波、吴林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晓均、刘世容追偿;三、驳回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晓均、刘世容、罗镇劼、唐忠良、王林、肖波、吴林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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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4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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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6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俊英 苟德书 杨青华 辛泓桦 雷国友 吴杨东 周文清 朱小东 吴华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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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602号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俊英、苟德书、杨青华、辛泓桦、雷国友、吴杨东、周文清、朱小东、吴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刘俊英、苟德书向原告归还代偿款601208.47元。2.判决被告刘俊英、苟德书从2019年2月3日起以601208.47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杨青华、辛泓桦、雷国友、吴杨东、周文清、朱小东、吴华君对刘俊英、苟德书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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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5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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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59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罗新庆 邓碧英 何建明 罗新禹 曾庆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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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5969号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新庆、邓碧英、何建明、罗新禹、曾庆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102民初596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新庆、邓碧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83310.12元及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建明、罗新禹、曾庆平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建明、罗新禹、曾庆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罗新庆、邓碧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0元,由被告罗新庆、邓碧英、何建明、罗新禹、曾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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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6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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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7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书琴 陈道安 吴玉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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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6744号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书琴、陈道安、吴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102民初674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书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金96063.1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黄书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9213元;三、被告陈道安、吴玉英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黄书琴、陈道安、吴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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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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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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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1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作利 肖普高 刘国英 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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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6169号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作利、肖普高、刘国英、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102民初616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作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51563.71元及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肖普高、刘国英、王平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普高、刘国英、王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刘作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2元,由被告刘作利、肖普高、刘国英、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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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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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恢134号 | - |
当事人-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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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樊斌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单位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川1102执恢134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连带偿还申请人4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支付申请人代理费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3687.5元、案件执行费7290元。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6228400527013103766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44052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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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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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恢135号 | - |
当事人-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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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樊斌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单位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川1102执恢135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连带偿还申请人4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支付申请人代理费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3687.5元、案件执行费7290元。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6228400527013103865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44052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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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10 |
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均、刘世容、罗镇劼、唐忠良、王林、肖波、吴林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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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4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晓均 刘世容 罗镇劼 唐忠良 王林 肖波 吴林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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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428号原告乐山新兴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均、刘世容、罗镇劼、唐忠良、王林、肖波、吴林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李晓均、刘世容向原告支付担保费5340.86元,并从2017年3月17日起以5340.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李晓均、刘世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10.25元;3、判决被告罗镇劼、唐忠良、王林、肖波、吴林洪对李晓均、刘世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9)川1102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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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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