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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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青蓝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稳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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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41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无锡稳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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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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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11民初41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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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41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青蓝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稳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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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11民初4119号无锡稳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蓝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稳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浙江青蓝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60000元(利息自2020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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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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