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南公(余)行罚决字[2019]51303号 |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余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11日,嘉兴海盛电子有限公司向嘉兴市甬宏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硝酸钠500g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海盛电子有限公司处责令改正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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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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