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税稽罚[2020]12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6—12月,你单位在“销售费用-销售推广费”中列支向本单位以外非特定客户赠送瓷碗礼盒等礼品共计金额517608.22元,赠送礼品支出未并计业务招待费作纳税调整。2018年,并计后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未超过当年度营业收入的5‰,所以按发生额40%作纳税调整,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7043.2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1760.8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你单位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偷税额为51760.82元处罚决定:处企业所得税51760.82元50%的罚款,计25880.4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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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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