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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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萍与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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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1号 | 退伙纠纷 |
原告-刘蔚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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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21-03-25 |
2 |
胡小娟与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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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936号 | 退伙纠纷 |
原告-胡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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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21-03-25 |
3 |
黄继宁与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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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3号 | 退伙纠纷 |
原告-黄继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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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21-03-25 |
4 |
黄圣钧与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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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144号 | 退伙纠纷 |
原告-黄圣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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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9-11-20 |
5 |
黄圣钧与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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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144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黄圣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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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9-11-20 |
6 |
胡小娟与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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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93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胡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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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4-17 | 2019-11-20 |
7 |
刘蔚萍与林锐光、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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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刘蔚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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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4-12 | 2019-11-20 |
8 |
林玲与林锐光、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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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林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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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4-12 | 2019-11-20 |
9 |
黄继宁与林锐光、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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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黄继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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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4-12 | 2019-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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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72民初414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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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14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黄圣钧 当事人-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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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原告黄圣钧诉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武功山公司)、林锐光、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周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黄圣钧返还退伙款5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林锐光对前款被告周俏所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诉讼保全费620元,两项合计191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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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2 |
(2017)粤2072民初266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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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刘蔚萍 当事人-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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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原告刘蔚萍诉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武功山公司)、林锐光、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周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刘蔚萍返还退伙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1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林锐光对前款被告周俏所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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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3 |
(2017)粤2072民初293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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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93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胡小娟 当事人- 中山共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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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中山共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原告胡小娟诉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武功山公司)、林锐光、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周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胡小娟返还退伙款17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76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林锐光对前款被告周俏所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6元,诉讼保全费1479元,两项合计561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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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4 |
(2017)粤2072民初266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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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3号 | 退伙纠纷 |
原告- 黄继宁 当事人-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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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原告黄继宁诉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武功山公司)、林锐光、周俏退伙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周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黄继宁返还退伙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1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计算出的利息总额应扣减3300元);二、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林锐光对前款被告周俏所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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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5 |
(2017)粤2072民初26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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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林玲 当事人-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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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原告林玲诉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中山共利合伙企业)、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武功山公司)、林锐光、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周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林玲返还退伙款2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计算出的利息总额应扣减3300元);二、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林锐光对前款被告周俏所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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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6 |
(2017)粤2072民初266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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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刘蔚萍 当事人-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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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1号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本院受理原告刘蔚萍诉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光、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因你企业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1号民事裁定书。现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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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7 |
(2017)粤2072民初2663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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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黄继宁 被告-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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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3号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本院受理原告黄继宁诉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光、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0000元;二、判令四被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以人民币110000元为基数,按年12%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为9900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19900元;三、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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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8 |
(2017)粤2072民初2661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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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刘蔚萍 被告-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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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1号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本院受理原告刘蔚萍诉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光、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0000元;二、判令四被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以人民币110000元为基数,按年12%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为9900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19900元;三、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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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9 |
(2017)粤2072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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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黄继宁 当事人-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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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3号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本院受理原告黄继宁诉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光、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因你企业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书。现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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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10 |
(2017)粤2072民初266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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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66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林玲 当事人-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锐光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周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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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2号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本院受理原告林玲诉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光、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因你企业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662号民事裁定书。现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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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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