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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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兖燕丽、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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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执恢49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兖燕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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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7 |
2 |
兖燕丽、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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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执40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兖燕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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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4-22 |
3 |
王志业、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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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执641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志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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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19-12-31 |
4 |
杨洋、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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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执709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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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02 |
5 |
王彪、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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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6执242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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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20-05-15 |
6 |
曹宝萍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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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6执208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曹宝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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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09-23 |
7 |
曹樱、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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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6执174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曹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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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11-30 |
8 |
王彪与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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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6民初399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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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9-18 |
9 |
高成行、张毅、陶素玲、张忠萍、聂大军与启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尚睿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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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民初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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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19-12-06 |
10 |
高成行与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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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民初1955号 |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
原告-高成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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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02-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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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津0104执恢490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8 | 详情 |
2 | (2019)津0104执6419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9 | 详情 |
3 | (2019)津0106执2424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9 | 详情 |
4 | (2019)甘0402执1277号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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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陈佳琪、刘艳阳诉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59号、第36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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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59号、第3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佳琪 刘艳阳 被告- 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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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佳琪、刘艳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59号、第364号》。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5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部分工资220.78元、2019年10月工资3020.78元、2019年11月工资3020.78元、2019年12月工资3920.78元、2020年1月工资3920.78元、2020年2月工资3920.78元、2020年3月1日至17日工资2138.61元,以上合计20163.29元。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6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工资合计24316.95元。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59号、第364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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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2 |
关于陈佳琪、刘艳阳诉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359号、第364号)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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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359号、第3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艳阳 陈佳琪 被告- 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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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施惠葆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佳琪、刘艳阳诉你公司要求计时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南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359号、第364号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8月5日14:00开庭审理陈佳琪、2020年8月5日15:00开庭审理刘艳阳劳动争议案件(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南开区政务服务分中心D座三楼第三仲裁庭,联系电话:022-87875335)。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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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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