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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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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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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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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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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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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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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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叶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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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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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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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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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永兴发达冻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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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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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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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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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2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叶晓 张国平 林吉定 何苗 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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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2880号叶晓、张国平、林吉定、何苗、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晓、张国平、林吉定、何苗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本金1793273.46元,支付利息21604.42元、罚息78389.68元、复利87.49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5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支用申请书》银行确认部分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不得对罚息及复利计收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晓、张国平、林吉定、何苗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40元,由被告叶晓、张国平、林吉定、何苗、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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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2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叶晓、张国平、林吉定、何苗、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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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叶晓 张国平 林吉定 何苗 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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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880号叶晓、张国平、林吉定、何苗、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叶晓、张国平、林吉定、何苗、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转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各叶晓、张国平、林吉定、何苗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793273.46元,支付截至2016年1月8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100081.59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相应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二、被告象山石浦永兴冷冻厂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忻红娣、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在:2016年12月23日,09:45,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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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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