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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玲珑集团

    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中心工业区驿峰路南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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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05民初1170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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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7-09-01 2017-09-22
    2

    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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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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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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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贞如 黄崇如 陈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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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06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本院审理原告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368333.06元及利息(其中,结至2017年4月3日的利息款575750元;自2017年4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损失35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六日点击文档下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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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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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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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本院审理原告福建省玲珑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368333.06元及利息(其中,结至2017年4月3日的利息款575750元;自2017年4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陈子华、黄崇如、郑贞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损失35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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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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