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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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妹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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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841号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刘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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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8 |
2 |
深圳市南鹏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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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2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鹏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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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9 | 2021-01-01 |
3 |
南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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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390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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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1-01 |
4 |
深圳市天地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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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71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地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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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09 |
5 |
王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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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924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王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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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24 |
6 |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邹丽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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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9148号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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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09-06 |
7 |
深圳市七彩雅印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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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730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七彩雅印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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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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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玲与深圳美丽快约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丽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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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9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黄艳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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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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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擎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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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第2574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王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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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8-12-31 |
10 |
邹丽萍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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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4642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邹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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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04 | 2018-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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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72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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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24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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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247号祝箐、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戴亚帅与被告祝箐、第三人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2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不当得利人民帀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为1892.92元(100000*177/360*3.85%)。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总金额为人民币:101892.9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4日10时30分在龙华法庭三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汪平子电话:0755-210510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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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粤0309民初72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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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24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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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247号祝箐、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戴亚帅与被告祝箐、第三人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2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不当得利人民帀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为1892.92元(100000*177/360*3.85%)。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总金额为人民币:101892.9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庭三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汪平子电话:0755-210510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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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3 |
(2021)粤0303民初226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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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261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蒙特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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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613号深圳市蒙特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黄晓纯与被告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蒙特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6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韦佳俐电话:0755-223201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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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4 |
(2021)粤0309民初72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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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24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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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247号祝箐、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戴亚帅与被告祝箐、第三人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2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不当得利人民帀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为1892.92元(100000*177/360*3.85%)。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总金额为人民币:101892.9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庭三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汪平子电话:0755-210510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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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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