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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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祥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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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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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胡礼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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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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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红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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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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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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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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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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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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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闵和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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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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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万仁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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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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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丁峰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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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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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徐辉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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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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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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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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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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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刘斌、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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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3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 刘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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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斌、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刘斌、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斌、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刘斌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53261716000283的《个人贷款合同》立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刘斌立即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40818.05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20690.21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之后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斌、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邮寄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等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刘斌、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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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2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罗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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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3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罗序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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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罗序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罗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罗序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被告签订的编号为53211716000076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293.77元,利息、罚息、复利15957.1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止,此后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以上金额暂合计为:516250.88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拍卖、变卖被告罗序清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霁亭路888号红谷中央花园9栋1单元2602室的房产,原告对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12000元等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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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3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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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33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杨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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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杨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杨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50021216000411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45551.8元,利息、罚息、复利31338.79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止,此后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以上金额暂合计为:576890.59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拍卖、变卖被告杨阳名下的坐落于西湖区洪城路2号1幢A座1006室(第10层)的房产,原告对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各相关费用;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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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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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袁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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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袁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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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袁栋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袁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0813.08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袁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被告袁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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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5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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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1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李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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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李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54058.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1395.05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被告李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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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6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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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1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刘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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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0125.78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被告刘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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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7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余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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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余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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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余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余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37946.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1787.85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余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被告余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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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8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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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尹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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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尹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8334.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8767.92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尹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尹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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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9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董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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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董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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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董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董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7231.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5349.63元,并自2022年5月13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董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董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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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10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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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王世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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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世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404.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79.05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王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世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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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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