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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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高新(滨)市监罚处字〔2016〕2149号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推广“云淘红包”APP期间,为了吸引关注,提供商品竞争力,在“云淘红包官网”发布“云淘红包攻占全国198个城市入驻商户超百万”、“百万商家的不二之选”、“云淘生态合作伙伴云淘正在为商家建设更好的经营新环境”等夸大和引人误解的信息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宣传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以及价格、市场信息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以下统称“虚假宣传”)的,应当根据情节予以罚款处罚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予以罚款的,起始罚款1.5万元。(一)有1项虚假宣传内容的,按起始罚款额1.5万元罚款,每超过1项在起始罚款基础上增加罚款5000元;(三)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在起始罚款基础上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延续三个月,增加罚款10000元;”的规定和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虚假宣传内容的“项”,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等宣传事项的划分。数个宣传内容针对一个事项的,应认定为1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25000元。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改正网站内容,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局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五)案发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下浮40%后罚款15000元”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当否,请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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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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