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3执恢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 收起
...
展开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1-31 | 2018-12-31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3执9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11-29 | 2018-07-14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宁波市沃特玛洁具有限公司、范鹏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83民初12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6-10-18 | 2016-11-16 |
4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与柳建安、董小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5)甬奉执民字第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5-03-19 | 2016-09-20 |
5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与柳建安、奉化市腾飞车辆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4)甬奉执民字第18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4-10-22 | 2016-12-30 |
6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与奉化市腾飞车辆配件厂、王建松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4)甬奉执民字第183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4-10-14 | 2016-12-30 |
7 |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与柳建安、鲍锡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4)甬奉执民字第17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4-10-14 | 2016-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沃特玛洁具有限公司、范鹏志、俞芬波、杨长春、杨利军、宁波百斯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奉化市世星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奉化市腾飞车辆配件厂金融借款合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3执9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市沃特玛洁具有限公司 奉化市世星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 宁波百斯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 奉化市腾飞车辆配件厂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3执990号宁波市沃特玛洁具有限公司、范鹏志、俞芬波、杨长春、杨利军、宁波百斯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奉化市世星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奉化市腾飞车辆配件厂: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123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宁波市沃特玛洁具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借款1550万元,利息166432.06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1550万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范鹏志、俞芬波在最高额186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长春、杨利军在最高额85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奉化市世星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85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百斯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奉化市腾飞车辆配件厂在最高额44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如逾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范鹏志名下位于奉化市大桥镇东关朱家弄、位于奉化市广济公寓22-5号的房屋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款项;(3)保全费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83071.43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市沃特玛洁具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85365范鹏志账号:6228580299900485373俞芬波账号:6228580299900485381杨长春账号:6228580299900485399杨利军账号:6228580299900485407宁波百斯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85415奉化市世星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85423奉化市腾飞车辆配件厂账号:622858029990048543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收起
...
展开
|
2017-04-2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