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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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生林水果店与王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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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浔生林水果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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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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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10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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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1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浔生林水果店 被告- 王怀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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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1068号王怀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生林水果店与被告王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怀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浔生林水果店价款34562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南浔生林水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64元,由被告王怀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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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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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10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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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1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浔生林水果店 被告- 王怀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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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1068号王怀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生林水果店与被告王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果货款人民币3456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5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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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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